2023年以来,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秉持“执法为民”宗旨,紧盯“最盼”的重点领域,扎实推进各类专项执法行动,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,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违法案件,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现将部分案件予以通报。
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新分局查处 绵阳华医惠康谨肤医疗美容诊所 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和无中文标识 化妆品、未按要求存储医疗器械、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
2022年11月22日,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,发现过期“丝芙兰”眼部卸妆液1瓶,无中文标签“LA MAR”唇膏4支,未达到储存条件的“无菌伤口敷料”4盒,无相关资质及产品说明书的“激光脱毛仪”1台。上述产品货值总额3108元。
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第(五)项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(五)项和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、第八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说明书、标签标示要求贮存以及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。2023年1月16日,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绵阳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亭 折弓加盟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 药品、失效的医疗器械及超过 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
2023年1月31日,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,在药品待售区发现过期阿莫西林胶囊等11种药品共71盒(板/袋)、过期“筋骨康”医用冷敷贴8盒,过期钙铁锌粉等保健食品2种共8盒(袋),未标注日期的藤黄健骨丸等药品(医疗器械)共20盒。经查,当事人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,陆续从多家药企购进上述产品,在产品超过有效期后,没有及时下架停止销售,而是与未超过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,处于待售状态。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,按照查扣的数量和标价计算,涉案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68.2元。
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(三)(四)(五)项,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(三)项和第五十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十)项的规定,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、失效的医疗器械及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,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第(二)项和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2023年3月10日,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和罚款180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查处 福州市仓山区威克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保温材料案
2023年1月6日,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接到绵阳市公安局仙海分局“关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的移送书”,并于当日立案调查。经查,2020年3月,当事人向绵阳某工程项目销售“欧文斯科宁”离心玻璃棉50立方米(1350元/立方米)、“福乐斯”橡塑保温棉管壳2立方米(1925元/立方米),货值总金额71350元。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,上述产品属于侵犯“欧文斯科宁”和“福乐斯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。
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2023年3月30日,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仙海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作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和罚款98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(商标、专利、商业秘密等)以及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。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,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,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承诺“用霹雳手段惩戒破坏市场秩序者、挑战民生底线者,用菩萨心肠保护创新创造者、发展引领者”。
对如何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点建议:一、选择正规的信誉高的商品经营者;二、主动索取和“三包”凭证;三、不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;四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,多渠道掌握购买商品的相关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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