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23日迈克尔·乔丹的一纸诉状打乱了乔丹体育的上市“算盘”。有望成为A股首家体育概念股的“乔丹体育”,在上市前面临暂缓发行抑或是“二次上会”的可能。
2010年,匹克、安踏、李宁和乔丹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分别达到38.49亿元、73.26亿元、86.15亿元和29.12亿元。
独立评论员马岗则认为,像乔丹体育这样盘踞在三四线市场的品牌受到来自耐克、阿迪、李宁等一二线品牌的冲击越来越大,急需现金投入进行渠道扩张,而一旦上市进程受阻,原计划中营销投入、渠道拓展费用、产品开发费用等都可能出现问题。
多名投行人士指出,陷入重大诉讼的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存在变数,未来根据诉讼的发展,不排除暂缓发行的可能性,也有可能面临“二次上会”。[详细]
早在2011年11月21日,证监会公布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风险因素提示里,品牌风险被列为榜首。重大提示项目也特别提到,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即商标及商号风险。招股书披露:“Jordan”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,与美国前NBA球星“迈克尔-乔丹”不存在对应关系。并且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“乔丹“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,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
CNTV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,厉健告诉记者:这是一场预料之中、迟早会发生的诉讼。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,球星乔丹打赢官司概率较小。
目前,我国对名人(含外国人中文译名)的姓名权保护、与商标权保护冲突解决缺乏具体规定。但在情理上,乔丹体育确有“傍名人”、误导消费者、不诚信之嫌,就此而言,乔丹体育显然是输了,因此,本案不排除双方和解的可能。鉴于姓名权和商标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范畴,球星乔丹以侵犯姓名权起诉,乔丹体育作为商标注册人不可能放弃当前商标。
如果一个公司过会,离上市还有多远,之间还会经历哪些相关审批?厉健解释,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,乔丹体育过会之后尚有会后事项环节、核准发行环节,推介、询价、提交上市申请、挂牌上市等。
乔丹体育虽已过会,但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经营销售、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显然有重大影响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十四条之规定,乔丹体育应向证监会书面说明,并经证监会同意,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。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四条: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,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,均应当予以披露。
乔丹体育若上市进程顺利,在这种的压力下,乔丹体育的股票发行情况又将如何?厉健表示,由于潜在法律风险不能排除,例如企业名称纠正、消费者起诉等,即便乔丹体育顺利挂牌上市,今后公司盈收风险仍然较大,可能导致发行价低于预期。[查看记者调查全文]
一个“乔丹体育”被诉,身后浮现的是十几个,甚至几十个“乔丹体育”。在中国的整个市场中,类似于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的现象屡屡皆是。在乔丹体育上市的关键时刻,面临美国球星乔丹的起诉,这无疑是给中国企业上了鲜活的一课。
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上,可以看到该公司对于商标可能会带来的纠纷早有预料,并将其列为公司“风险因素”的第一位。
在这份招股书中,乔丹公司作出了“关于本公司商标权的特别说明”。说明列出三大点,表明了该公司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这三点理由分别是:1、乔丹公司拥有的商标合法有效,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;2、乔丹公司与Michael Jordan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;3、乔丹公司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。[详细]
品牌侵权这个问题,包括对未来定价,以及后续经营来说,始终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因素,就看公司怎么处理,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。
乔丹体育并非第一次因“乔丹”品牌引来风波,乔丹个人起诉之前,拥有“AirJordan”高端子品牌的耐克公司曾控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,但并未成功。
像乔丹体育这样盘踞在三四线市场的品牌受到来自耐克、阿迪、李宁等一二线品牌的冲击越来越大,急需现金投入进行渠道扩张,而一旦上市进程受阻,原计划中营销投入、渠道拓展费用、产品开发费用等都可能出现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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